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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4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杜晴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68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一、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6月1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至2月工资8900.99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4年1月工资4569.03元、2024年2月工资4331.96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6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