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我市于2015年设立惠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总规模7500万元,基金有效期5年,于2020年12月31日止。市风险补偿基金设立以来,经过基金管委会与合作银行不断改进,实现资金放贷模式从一般商业贷款的“高跨栏”到“低门槛”,从“重抵押”到“重信用”,从“聚焦于大”到“聚焦于微”,真正起到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作用。

  市风险补偿基金运行5年来,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22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作为,为提高服务中小微企业效率,增强服务中小微企业覆盖面,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修订出台了《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打响新年惠企政策头炮。

  二、《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

  根据《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对主要修订内容的解读

  (一)全面放开中小微企业入库申请

  《办法》将不再设立企业数据库,实行企业“免申即享”优惠政策。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均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

  (二)优化管理流程

  不再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将管理职责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的职能进行下沉细化。并引入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负责资金日常运作管理,提高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效率和管理效力。

  (三)加强对合作金融机构的绩效考核,对合作金融机构采用竞争激励机制

  《办法》新增绩效考核机制,合理设定绩效评价指标,每季度对合作金融机构的实施效果进行考核并通报,年度根据总体考核结果安排下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银行和存放金额,并列入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指标,提高金融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和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四)提高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额度和年限

  为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资金需求,《办法》将原“ 小微型企业500万元,中型企业1500万元,无抵押的信用贷款200万元”等标准提高至“小微型企业1000万元,中型企业1500万元,无抵押的信用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提高至“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风险的把控力度

  《办法》规定当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不良率(不良率=该银行逾期超过90天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本金余额的合计数/该银行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金额合计数)超过3%时,将停止当年度该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申请项目的审核。同时对于当年度超出不良率3%的不良贷款部分不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该部分风险;待次年该合作银行不良率下降到3%以内,可恢复该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合作。

  (六)分类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比例,鼓励银行加大对无抵押贷款企业支持力度

  《办法》按照实施分类补偿比例原则,对有抵质押贷款实行30%、无抵质押贷款实行50%的风险补偿比例。同时,鼓励银行支持我市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我市“专精特新”企业、“小升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按50%的风险比例承担本金损失补偿。

  (七)优化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损失补偿程序

  《办法》将“先追偿再补偿”修改为“先补偿再追偿”,优化风险补偿程序,进一步鼓励合作银行“敢贷愿贷”的积极性。

  (八)全面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效用

  发挥各类政府性融资资金的互补效用,产生合力,创建风险补偿资金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粤财普惠金融(惠州)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为小微企业贷款分担风险的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在市风险补偿资金中设立小微企业批量融资担保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对小微企业批量融资担保贷款逾期超过30天的,合作银行即可提出代偿申请,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每一笔不良贷款的逾期未归还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50%-80%的比例为合作银行提供风险补偿。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履行批量担保代偿责任后,合作银行对小微企业批量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余额部分,可继续向市风险补偿资金提出补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