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制定本《办法》目的是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和《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粤府〔2014〕34号)精神,并将我市以往已有的、契合上级文件精神的有关做法纳入到《办法》中来,有效指导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二、安置对象、安置去向和各部门职责划分

  安置对象为我市军人随军家属,即驻惠部队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了随军手续,且迁移入户到驻地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配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市双拥办、惠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机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三、市直和各县(区)安置任务划分

  本办法沿用国家和省明确的“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随军家属原则上由驻军所在县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安置,根据驻军情况,市直分担部分驻地在惠城或家属集体户口在惠城的部队的家属安置任务。如军人家属原系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单位或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市属机关单位在编在岗公务员,以及中央和省事业单位或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市属事业单位在编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由所属部队提出申请,也可由市直安置。

  四、就业安置的主要方式

  区分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企业职工、随军前已失业或无工作单位四种类型进行安置。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原则上安排到有编制职数空缺的机关或参公事业单位,如本人同意也可安排到其他事业单位。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随军家属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由市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数量的接收岗位,进行双向选择。

  随军家属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通过举办与随军家属双向选择招聘会等方式指导随军家属实现就业,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按有关规定拿出岗位用于招聘随军家属。

  五、自谋职业安置方式

  选择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的随军家属给予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金,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以及其他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分别按惠州市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年度总额17倍、12倍、7倍进行发放自谋职业金。每名随军家属在惠州市最多只享受1次领取自谋职业金待遇。

  六、就业保障和优惠

  随军家属非本人原因未上岗就业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随军家属随军并入户驻地满半年之日起每月给予待安置生活补助费,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军人所属部队驻地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