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0〕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为更好推进我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县区制定涉企政策适用《实施办法》。市、县区不再另行制定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凡《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涉企政策范围,应当按《实施办法》规定,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企业家参与涉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执行。
二、提升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民营企业家代表比例。除特定区域、特定所有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准入范围的涉企政策外,各部门在涉企政策起草和公开征集意见过程中选取参与的企业家代表中,原则上同一行业的民营企业家代表、本级行政区域外企业家代表、中小企业家代表分别占已选取企业家代表的比例不低于50%,并确保一定比例的外资企业家代表。涉企政策涉及新兴业态的或市场尚未形成足够市场主体的,可暂不执行相关比例。
三、规范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时限要求。在政策起草过程中,各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个别访谈等方式听取企业家意见的,应当预留不少于5个工作日时间供企业家组织员工研究提出意见;向行业协会商会听取意见的,应当预留不少于7个工作日时间供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会员研究提出意见。涉企政策出台前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按照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执行。
四、落实涉企政策意见反馈主体责任。涉企政策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企业家代表应以独立法人主体反馈意见,不得以分支机构、办事处名义反馈意见。行业协会商会反馈意见的,应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关于重大事项处理的规定,征集会员意见或召开会员大会对意见讨论表决后反馈政策起草部门。企业家代表、行业协会商会应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等方面对相关涉企政策提出意见。对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反馈的意见,政策起草部门应反馈采纳情况,并就不予采纳的内容说明理由。按程序上报本级政府审议的涉企政策,政策起草部门应对征求企业家意见采纳情况进行专门说明。
五、优化涉企政策推送服务。涉企政策出台后,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外,各部门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涉企政策发布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一将各部门涉企政策通过惠州市“惠企通”平台向企业提供统一的推送服务。
六、涉企政策执行开设12345投诉监督热线。涉企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政策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公众通过12345热线服务平台向相关部门投诉,投诉受理及处置规范按12345热线服务平台相关规定执行。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应对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对涉企政策执行的投诉及处置情况建立台账。
七、完善涉企政策实施后评估。涉企政策原则上在距离政策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开展实施后评估;未设政策有效期的,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实施后评估;未到政策有效期但实施过程中企业家反映问题集中且强烈的,政策制定部门或工商联应当及时开展实施后评估。评估后确需调整的,调整过程应按《实施办法》听取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八、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巡检制度。各部门日常工作中应按照《惠州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台账》(详见附件2)对每项政策建立企业家参与制定工作档案。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调阅工作档案、投诉处置台账、企业回访等方式对各部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巡查,年终将汇总的巡查情况作为部门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情况的参考依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实施过程如遇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