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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受理申请人赵文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103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到2024年3月共计12个月的基本工资人民币拾肆万肆仟元(¥144000.00元)(基本工资标准壹万贰仟元/月);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到2024年3月共计12个月的岗位补贴人民币叁万陆仟元(¥36000.00元)(补贴标准叁仟元/月)、汽车燃油费补贴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补贴标准伍仟元/月),共计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6000.00元);以上各项请求合计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5月7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10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