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车飞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4月23日依法受理申请人翁启欣诉你单位的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339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24年8月20日-2024年9月2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期间(14天)的工资差额3262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500元(月平均工资7000元×工作年限O.5)=3500元。4、请求裁决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24年8月20日-2024年9月2日之间产生工作相关剪辑会员288元报销费用。以上各种请求合计:705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33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徐书记员,电话:0752-2872717。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