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畜牧兽医局,大亚湾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农村工作局,市农检中心:
根据农业部、省农业厅关于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的部署,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惠州市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农业局
2018年6月25日
根据《广东省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的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市的监督检测方案和任务,监督检测任务分配(见附件1)。委托市农产品检测中心负责阳性样品确证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委托单位,同时报市畜牧兽医局。
(二)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监督检测方案制定出本辖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采样品种、数量及屠宰企业名称等信息,并组织实施,同时、实施方案要上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本次监督检测任务所需“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耗材),由各县区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技术要求自行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各县(区)上报数据和工作情况报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并报送市畜牧兽医局。
二、样品采集要求
(一)样品范围。各县(区)选择监督检测的屠宰企业,涵盖自营、待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原则上规模以上屠宰企业(实际年屠宰生猪2万头、牛3000头、羊3万只以上的企业)抽样比例占70%,小型屠宰企业占30%。
(二)样品种类。猪尿、牛尿、羊尿。
(三)采样方法。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采集待宰猪(牛、羊)尿样或者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采集要求见附件2。
三、检测项目
每份猪尿样品同时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3种“瘦肉精”类物质。
四、检测方法
(一)快速检测方法。用“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试剂盒)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各县(区)区应选择符合下列质量要求的快速检测试纸条(试剂盒):
1.胶体金试纸条质量要求
(1)灵敏度、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满足要求;
(2)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
(3)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检测限均应不高于3μg/L,沙丁胺醇检测限均应不高于5μg/L。
2.酶联免疫试剂盒质量要求
(1)灵敏度、回收率、变异系数、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符合农业部《兽药残留酶联免疫试剂(盒)备案参考评判标准》的要求;
(2)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
(3)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检测限均应不高于1μg/L(1μg/kg)。
(二)确证检测方法。确证检测应当按照《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1-2008)要求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在动物尿液中的判定值均为≤0.5μg/L。
五、检测结果处理
(一)快速检测阴性结果处理。现场快速检测为阴性的,待宰猪(牛、羊)或猪(牛、羊)产品可按要求进入屠宰环节。
(二)快速检测阳性结果处理。
1.阳性判定。现场快速检测显示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应立即进行第二次快速检测。如第二次快速检测显示为阳性的,则判为结果阳性;如第二次快速检测显示为阴性的,需进行第三次快速检测,检测仍显示为阴性的,则判为结果阴性;检测显示为阳性的,则判为结果阳性。
2.阳性结果处理。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判为阳性的,应立即禁止同批猪(牛、羊)移动,或者封存同批猪(牛、羊)产品,同时向当地及市畜牧兽医局和市农检中心报告,并按要求及时采样、分装、封存阳性样品,填写《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附件3),送市农检中心进行确证检测,开展追踪溯源工作,查清动物来源、运输及货主等相关情况。
(三)确证检测结果处理。确证检测机构在出具确证检测报告后2小时内告知送样单位。确证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按阴性结果处理,猪(牛、羊)解除移动限制,猪(牛、羊)产品解除封存;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送样单位在收到确证阳性结果后24小时内书面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被检单位。
六、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充分认识“瘦肉精”等违禁物对人体的伤害,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落实好对辖区定点屠宰厂(点)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制度。各县(区)在强化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对检测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检测人员能数量掌握样品采集和“瘦肉精”检测方法。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和标准实施监督检测,认真记录样品采集和监督监测情况。对现场快速检测判为阳性结果的,需送市农检中心进行确证检测。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要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涉案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各地要及时对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情况进行数据汇总和总结。请于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前将相关监督检测数据(附件4)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市农业局屠宰管理科(兽医科)。
联系人:周剑雄,联系电话:0752-2892153,2892207(传真),电子邮箱:HZ2892153@163.com。
附件:1.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任务分配表
2.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样品采集要求
3.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样单)
4.县2018年 月至月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结果汇总表
附件1:
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任务分配表
序号 | 县(区) | 监督检测数量 | |
猪尿 | 牛尿/羊尿 | ||
1 | 惠城区 | 150 | 20 |
2 | 惠阳区 | 100 | 10 |
3 | 惠东县 | 150 | 30 |
4 | 博罗县 | 100 | 15 |
5 | 龙门县 | 80 | 10 |
6 | 大亚湾区 | 50 | 5 |
7 | 仲恺高新区 | 70 | 10 |
合 计 | 700 | 100 |
附件2: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样品采集要求
一、采集人员:样品由指定工作人员采集,且不少于2人。采集样品后,采集人员应填写《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附件3-1);如同一屠宰企业样品采集数量较多,抽样基本情况填写抽样单,样品采集情况填写《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附表》(附件3-2)。
二、采集比例:同一批猪(牛、羊)50头(只)以下的,至少抽检1头(只);50头(只)以上的,按照不少于3%进行抽检。同一批猪(牛、羊)来自多个养殖场(户)的,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场(户),每个场(户)抽检数量不少于1头。
三、采集容量:每份尿样不少于50毫升。
四、采集方法: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采集待宰猪(牛、羊)尿样或者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
五、分装保存:一是现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样品不需要保存留样。二是需要进行确证检测的样品,应当把样品进行分装、封存后送检和保存。分装时将样品分为3份,按检测用样、检测单位留样、被抽检单位留样的要求进行标记,并粘贴加盖检测单位印章的封条,按要求作进一步检测或保存,所有样品编号应当与耳标号相对应。三是样品运输、保存时,应在低温条件下(不超过4℃)进行;长期保存时,应在-20℃以下冻存。
附件3-1: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样单)
样本名称 | 样本编号 |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
抽样日期 | 年月 日 | 检验类别 | |||||
企业性质 | □自营 □代宰 □混合经营 | 企业年屠宰规模 | |||||
样品包装 | 签封标志 | ||||||
抽样场所 | □待宰圈□屠宰线 | ||||||
活畜产地 | |||||||
检疫证号 | 耳标号 | ||||||
被 抽 检 单 位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市 县(市、区)镇(街道)村 | ||||||
联系人 | 手机 | ||||||
法人代表 | 电话/传真 | ||||||
抽 样 单 位 | 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邮箱 | 传真 | ||||||
被抽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被抽检单位盖章 年月日 |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备注: | |||||||
注:该单一式三联。
附件3-2: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附表(样表)
被抽检屠宰企业名称: 抽样人: 抽样时间:
序号 |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产地 | 检疫证明号 | 耳标号 | 备注 |
附件3-3: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填写说明
1.样品名称:猪尿/牛尿/羊尿。
2.样品编号:监测省首字母+监测市首字母+年份(后两位)+月份(两位)+流水号(四位),如:gdgz18050001(广东省广州市2018年5月第1份样品)。
3.抽样数量:同一批猪(牛、羊)抽样头(只)数。
4.抽样基数:同一批猪(牛、羊)头(只)数。
5.抽样日期:精确至年月日,如2018年5月12日。
6.企业年屠宰规模:年屠宰量(头/年)
7.活畜产地:为方便溯源,尽量详细填写。
8.检疫证明号:产地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
9.被抽样单位情况:填写被抽样屠宰企业全称。
10.抽样人签字:2名样品采集人员签字。
11.备注:可在备注或样品单附表中填写检疫证明号或耳标号,以及其他需要备注的事项。
附件4:
县(区)2018年月至月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结果汇总表
猪尿 | 牛尿 | 羊尿 | 合计 | |||||||||||||||||||||||||||||||||||||||||||||
检测数量(份) | 不合格数(份) | 合格率(%) | 检测数量(份) | 不合格数(份) | 合格率(%) | 检测数量(份) | 不合格数(份) | 合格率(%) | 检测数量(份) | 不合格数(份) | 合格率(%) | |||||||||||||||||||||||||||||||||||||
本次任务检测数量 | ||||||||||||||||||||||||||||||||||||||||||||||||
自行开展检测数量 | ||||||||||||||||||||||||||||||||||||||||||||||||
盐酸克伦特罗 | 莱克多巴胺 | 沙丁胺醇 | ||||||||||||||||||||||||||||||||||||||||||||||
检测数量(份) | 快速检测阳性数量(份) | 确证检测阳性数量(份) | 合格率(%) | 检测数量(份) | 快速检测阳性数量(份) | 确证检测阳性数量(份) | 合格率(%) | 检测数量(份) | 快速检测阳性数量(份) | 确证检测阳性数量(份) | 合格率(%) | |||||||||||||||||||||||||||||||||||||
本次任务检测数量 | ||||||||||||||||||||||||||||||||||||||||||||||||
自行开展检测数量 | ||||||||||||||||||||||||||||||||||||||||||||||||
猪屠宰企业 | 牛屠宰企业 | 羊屠宰企业 | 合计 | |||||||||||||||||||||||||||||||||||||||||||||
样品采 集数量 (份) | 屠宰企业数量(家) | 经营模式 比例 | 样品采 集数量(份) | 屠宰企 业数量 (家) | 经营模式比例 | 样品采 集数量(份) | 屠宰企 业数量(家) | 经营模式 比例 | 样品采 集数量(份) | 屠宰企 业数量(家) | 经营模式 比例 | |||||||||||||||||||||||||||||||||||||
本次任务检测数量 | ||||||||||||||||||||||||||||||||||||||||||||||||
自行开展检测数量 | ||||||||||||||||||||||||||||||||||||||||||||||||
注:经营模式比例表示为自营企业数量:代宰企业数量:混合经营企业数量,如86:12:6。
屠宰环节“瘦肉精”确证检测不合格样品情况汇总表
被抽样企业名称 | 企业经营模式 |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样品产地 (检疫证号) | 检测结果?g/kg(?g/L) | |||
盐酸克仑特罗 | 莱克多巴胺 | 沙丁胺醇 | ||||||
本次任务 检测数量 | ||||||||
自行开展 检测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