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申请人罗国勋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45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足额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4484元(计算公式: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121元/月×4个月=44484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共计33363元。(计算公式:11121元×3个月=33363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足额支付护理费600元(150元/天×4天);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足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847元(11121元×7个月=77847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足额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121元(11121元/月×1个月);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足额支付医疗费2783.15元。以上合计:170198.15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湖北安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罗国勋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84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12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84元;

  二、被申请人湖北安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罗国勋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3363元;

  三、被申请人湖北安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罗国勋支付医疗费2090.1元;

  四、驳回申请人罗国勋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4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