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顾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司明婵诉你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4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4日解除(申请仲裁之日)。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89元(11121元×9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2242元(11121元×2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968元(11121元×8个月)。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00089元(11121元×9个月)。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住院护理费4893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费3000元(100元/天×30天);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31063.76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50644.76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3月3日做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因工伤伤残玖级的工伤保险待遇:

  1、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50元/天×29天);

  2、住院期间护理费4350元(150元/天×29天);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5193元(10577元/月×9个月);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154元(10577元/月×2个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616元(10577元/月×8个月)。

  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5193元(10577元/月×9个月)。

  四、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用11746.67元(31063.76元-19317.09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徐书记员,电话:0752-2872717。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