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商业转供水电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现就规范我市工商业转供水电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循定价规则,杜绝违规加价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执行政府定价。各转供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现行分类水价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加价或变相加价。
电价执行电网公示价格。转供电电价必须严格按照电网企业当月公布的电价标准执行,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如管理费、服务费等),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
二、严禁下列违规转供水电价格行为
各转供主体在转供水电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未明码标价。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终端水价、电价标准、损耗分摊方式、收费依据及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
擅自加价。未按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公布的水电价格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收取水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提高水电价格加收水电费用的方式处理。
转供牟利。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收取的水电费,明显大于其向供水供电部门缴交的水电费,通过转供行为进行牟利。
混淆计费。将转供水电费用与其他物业费、租金、服务费等捆绑收取,不提供清晰、独立的水电费计费凭证。
不合理分摊。将自身应承担的公共设施用电、用水费用,以及其他无关费用分摊至工商业用户水电费用中;损耗费用分摊未与终端用户事先约定合理的分摊方式和计算依据,或分摊方式、分摊比例显著不合理。
搭车收费。借收取水电费之机,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其他无关费用。
不执行优惠政策。未按规定将政府出台的水、电费降价或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工商业用户。
拒不整改。经用户反映或监管部门指出存在违规加价行为后,拒不纠正或采取拖延、变通方式继续违规收费。
三、法律责任与监管要求
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继续实施上述违规行为的转供水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依法查处。
四、共同维护良好营商环境
规范转供水电价格行为是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各转供主体应切实履行责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广大工商业用户若发现违规加价线索,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 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让我们携手共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助力惠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