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标准(试行)〉〈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45号)和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我市2021年度“农村电商”工程重点项目组织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公告之日起开始受理龙门县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的认定申请。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21年计划认定18家龙门县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按照“好中选优、示范带动”的原则,从全县镇村(居)农村电商服务站点中扶持创建,对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申请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应具备场地、设备、网店、团队、业绩等方面的基础保障,以及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推动产销链接、促进直播营销、推动品牌建设等主要服务功能,具体见附件3《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

  有明确数值限制的指标应当达标:

  (一)有固定办公场所,建设面积原则上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二)配备1台以上电脑、网络通讯等必需的设备设施;

  (三)有稳定的运营团队,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员;

  (四)有正常运营网店1家以上;

  (五)上年度业绩达到:主营农资产品≥1000单或≥200万元主营动物类农产品≥1200单或≥250万元主营植物类农产品≥1500单或≥300万元单营植物类生鲜≥1000单或≥200万元;

  (六)面向本地区农村电商从业人员,提供培训就业政策指引服务。

  三、申请截止时间和受理部门

  受理申请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地址:龙门县龙城街道迎宾大道699号县人社局三楼职介中心。

  联系电话:0752-7872262    联系人:李智勇

  四、申请材料

  (一)《龙门县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申请表》;

  (二)《2021年度农村电商重点项目自评表》;

  (三)营业执照(查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

  (四)场地租赁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场地凭证(查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

  (五)经营场所相关图片;

  (六)2020年度业绩情况(网商交易记录及相关佐证材料)。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五、申请注意事项

  (一)申报工作将严格对照《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的各项要素进行书面评审,并根据书面评审情况择优进入实地评审环节。最终综合各个站点的书面评审材料和实地评审评分,按照评分高低进行排序,并结合各个站点的特色、亮点及不足,最终推荐出拟认定的18家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名单,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单位,请自行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材料附件,提交的材料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三)各单位申报材料时请注意如下事项:

  《龙门县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填写的“站点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应当与营业证照一致(“主要负责人”为法人代表);站点名称与电商平台店铺名称可以不一致。

  (四)龙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严格按照《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对提交申请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开展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的初审工作,届时请予以配合。

  附件:

  1、龙门县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申请表

  2、2021年度农村电商重点项目自评表

  3、粤人社规〔2020〕45号

  龙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