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函〔2022〕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B车用汽油的通知》(粤府函〔2022〕1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
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成品油质量升级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按照粤府函〔2022〕159号文件明确的时间节点有序置换国ⅥB车用汽油。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国ⅥB车用汽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ⅥB标准的车用汽油。全市范围内成品油生产企业应于2022年9月1日起生产国ⅥB车用汽油,10月1日起向全市全面提供国ⅥB车用汽油。全市范围内成品油销售企业自2022年9月1日起逐步有序置换国ⅥB车用汽油,12月31日前完成置换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推动成品油质量升级的工作合力
市发展改革局要指导中海油惠州石化有限公司等成品油生产企业按期生产国ⅥB车用汽油。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要指导成品油经营企业有序置换国ⅥB车用汽油,更新“国ⅥB”标识,明确标注名称、牌号和等级。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大油品质量升级期间价格、质量、计量监督检查力度,成品油批发、零售价格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公告执行,油品质量执行《车用汽油》(GB17930-2016)表4和表A.2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机动车尾气监测力度,广泛宣传引导使用国ⅥB车用汽油,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加强舆论宣传,取得社会广泛认同
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油品质量升级政策的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政策解读、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宣传解读。要深入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指导业务开展,确保按期完成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要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全市车用燃油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各县(区)和各部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
国ⅥB车用汽油的通知
(粤府函〔2022〕15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深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持续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和《车用乙醇汽油(E10)》(GB18351-2017)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国ⅥB车用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开展油品升级工作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全面供应国ⅥB车用汽油(乙醇汽油试点加油站同步供应国ⅥB车用E10乙醇汽油),同时停止在省内销售低于国ⅥB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
省内成品油生产企业应于2022年8月31日前形成生产国ⅥB车用汽油的能力,9月1日起生产国ⅥB车用汽油,10月1日起向广东省内全面提供国ⅥB车用汽油。
省内成品油销售企业自2022年9月1日起逐步有序置换国ⅥB车用汽油。
二、国ⅥB车用汽油质量要求
全省范围内销售的国ⅥB车用汽油应符合《车用汽油》(GB17930-2016)表4规定的技术要求,车用乙醇汽油应符合《车用乙醇汽油(E10)》(GB18351-2017)表3规定的技术要求,全年蒸汽压均不超过60KPa,并销售92号、95号、98号产品。
三、及时更新加油站油品标识
全省加油站必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ⅥB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明确标注名称、牌号和等级。
四、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要及时发布推广使用通告,向社会公布供应时间和范围,并公布车用燃油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投诉举报电话等,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加强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综合整治,密切关注油品标准和质量状况,坚决整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