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惠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管理,确保检疫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根据省、市生猪检疫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我局全面梳理了动物检疫申报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面落实检疫申报受理审核相关工作要求,制定了《惠州市动物检疫申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工作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惠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联系人:宋洁;联系电话:0752-2128616)。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6日


惠州市动物检疫申报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一)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规范动物检疫申报流程,提升动物检疫工作质量。

  (二)本制度适用于惠州市领域内的动物检疫申报活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产地检疫

  (一)依托广东省动物溯源数据管理系统(以下称“粤动监”)进行产地检疫申报工作,实行申报受理和检疫出证岗位分离制度,设立检疫管理员,受理并审核产地检疫申报,审核通过后指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根据《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等规章制度,进行检疫申报点的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检疫工作需求,每个检疫申报点要配备足够的官方兽医(不少于2名官方兽医)。

  (三)下列动物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申报检疫时应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散养户为防疫档案)。

  (六)外省调运商品猪进入惠州领域的,应当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并提供输出地和输入地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备案表。

  (七)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做到养殖档案出栏量、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出栏量、粤动监系统检疫数据三者相符合。

  三、屠宰检疫

  (一)依托粤动监系统进行屠宰检疫申报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依法设立的屠宰企业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派驻官方兽医人数应符合有关要求。

  (二)屠宰企业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三)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拒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