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既有建筑地下车库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简化在既有建筑地下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建设审批,加快办理速度,帮助解决当前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既有建筑地下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建部门行政许可审批的办理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手续。各地应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中《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的要求,严格建设安装质量安全把关,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二、关于既有建筑地下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的充电桩消防技术标准适用
在既有建筑地下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的充电桩,应符合现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定义的分散充电设施,并应符合该标准的其他规定,包括第6.1.5条和第6.1.6条的规定。
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已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宜按第6.1.5条规定执行,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安全。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8日
(联系人:沈鹏,电话:211737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