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供应商: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我局拟对惠州市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二期)—“三资”及“宅基地”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项目进行采购,现将有关需求函询如下: 

  一、项目名称

  惠州市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二期)—“三资”及“宅基地”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项目。

  二、项目内容 

  供应商要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惠州市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二期)—“三资”(含14个子模块)及“宅基地”系统(含3个子模块)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协助开展安全整改工作,并编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确保系统达到国家等级保护(等保三级)基本要求,并通过公安等级保护(等保三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核。开展测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应商应依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对惠州市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二期)—“三资”及“宅基地”系统开展等级保护(三级)测评工作。 

  (2)供应商在完成初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后,应向我局提供安全整改建议,并协助指导我局完成本次项目信息系统的安全整改工作。 

  (3)供应商在我局完成安全整改工作后,对我局系统依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复评工作,并出具《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 

  (4)协助我局向公安等级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并通过审核。 

  三、项目预算

  各服务商报价不得超过12万元,超过采购预算的视为无效报价。

  四、技术标准 

  在开展测评工作中,至少需参考以下标准: 

  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公信安[2007]1360号) 

  2.《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2240-2020) 

  3.《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GB/T28448-2019); 

  4.《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19); 

  5.《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GB/T25070-2019); 

  五、供应商资格

  (一)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的营业执照正等证明材料);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公告之日起前半年内任意1个月的税收及社保缴纳的证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说明,格式自拟);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正式信用修复证明或行政机关的解除惩戒文件。)

  (四)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不曾被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要求停业整改。(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 

  (五)供应商须具备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可的以下有效资质:

  (1)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机构认证证书;

  (2)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证书及对应的认证证书保持通知书。

  六、报价文件要求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报价表(格式自拟); 

  (三)“信用中国”的关联记录页面和违法记录说明; 

  (四)未被要求停业整改承诺书; 

  (五)近二年履约能力证明材料(如资信、业绩或公司所在地租赁合同等); 

  (六)税收及社保缴纳的证明(1个月); 

  (七)其他资质证书。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每页须加盖供应商公章由供应商密封并加盖封口章,密封不完好的材料视为无效报价。 

  七、其他事项 

  函询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报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邮寄以寄出递交日为准)。递交(邮寄)地点:惠州大道江北段43号,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八、联系人

  姓名:肖泽鑫,电话:0752-2808832。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