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HBGS-2023-12

 

  惠市发改产业〔2023〕3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驻惠单位:

  现将《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7日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大力支持我市制造服务业发展,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制造服务业企业高成长,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372号)、《惠州市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惠府办〔2023〕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制造服务业,是指面向制造业的生产性服务业。本细则所称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按规定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制造服务业企业予以事后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申报工作,协助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全面监管并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抄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市税务部门。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及督促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开展政策宣传、组织企业申报,会同本级政府、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本级税务部门等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部门。协助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并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制造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提质升级,鼓励企业用于科技创新、市场推广等专项用途。

  第七条 支持对象。

  (一)服务我市制造业企业,依法经营并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制造服务业企业(以申报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惠州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信息已失效,需提供相关材料)。

  (二)符合《惠州市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支持制造服务业企业高成长对企业的要求。

  (三)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制度。

  第八条 支持标准。按当年营业收入新增量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奖补年限的统计数据应为2023-2025年。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它同类扶持措施规定的,按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承诺书。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企业申报。市、县(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申报通知,明确企业的申请条件、要求、申报材料、申报时间和方式,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表及承诺书。

  (二)县区初审。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要求,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税务部门进行初审,并于每年3月底上报初审文件及相关材料至市发展改革部门。

  (三)市级评审。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县(区)初审文件及相关材料后,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市税务部门等部门和专家进行资料审核,视情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组织公示。市发展改革部门经与市有关部门研究后,将专项资金拟发放企业名单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如收到不同意见,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企业确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该企业申领资金的资格。

  (五)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将失信信息依法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视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惠州市制造服务业范围目录

  ——基于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

序号

名   称

主营业务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2017)

1

生产性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指直接应用于生产活动的数学研究、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化学、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服务。

7310*

2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指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材料科学研究、冶金工程技术研究、机械工程研究等工程和技术研究,新材料研发、新产品研发、新工艺研发等包含在此类。

7320

3

工业设计服务

指独立于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和生产工艺设计;不包括工业产品生产环境设计、产品传播设计、产品设计管理等活动。

7491

4

专业设计服务

指除工程设计、软件设计、集成电路设计、工业设计以外的各种专业设计服务。

7492

5

创业空间服务

指顺应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业创新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它是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主要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创业、创新扶持服务、科技孵化器等包含在此类。

7540

6

知识产权服务

指专利、商标、版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地理标志等各类知识产权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分析、咨询、评估、运营、认证等服务。

7520

7

生产性法律服务

指为生产活动提供的律师、公证、仲裁、调解等其他法律服务活动。

723*

8

质检技术服务

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动植物、工业产品、商品、专项技术、成果及其他需要鉴定的物品、服务、管理体系、人员能力等所进行的检测、检验、检疫、测试、鉴定等活动,还包括产品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活动,第三方检验、检测、测试、分析、认证、计量和标准活动包括在此类。

745

9

其他生产性专业技术服务

指为生产提供的生态资源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监测,工程勘察活动、工程设计活动、规划设计管理、土地规划服务和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

7462*

7463*

7483

7484

7485

7486

7493

7499

10

货物运输、通用航空生产、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

本类别加上“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中的“互联网物流平台”,及“商务咨询服务”中的“物流咨询、物流方案策划”即为“第三方物流”。包括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

5320

543

552

5612

57

5920

594

11

生产性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

指生产活动中除基础电信运营商外,基于基础传输网络,为存储数据、数据处理及相关活动提供的接入互联网的有关应用设施的服务。

6410*

12

生产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指除基础电信运营商外,通过互联网为生产提供在线信息、电子邮箱、数据检索、网络游戏、网上新闻、网上音乐等信息服务;不包括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642*

13

生产性数字内容服务

指为生产提供的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其他数字内容服务。

6571

6572*

6579*

14

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

指专门为生产服务提供第三方服务平台的互联网活动,包括互联网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互联网货物运输平台等。

6431

15

节能咨询服务

指节能技术咨询、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服务。

7514*

16

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

指将可再生的废旧物资回收,并批发给制造企业作初级原料的活动。

5191

17

环境与污染治理服务

生产性环境保护监测 、污水处理和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 、危险废物治理 、放射性废物治理 、其他污染治理。

7461*

4620*

7721*

7722*

7723*

7724

7725*

7726*

7727*

7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