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办发〔2017〕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广发银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村镇银行、外资银行:

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要求,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组织开发和建设了“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以下简称“对接平台”)。为加强“对接平台”及各地市分平台的规范管理,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制定了《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企业异议处理规程(试行)》、《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试行)》及《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非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对接平台”正常、安全、高效运行,在确保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基础上,提高企业授信业务的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请各金融机构加强“对接平台”的应用,规范使用平台账号,按照规定履行融资对接业务中的各项义务,防范平台信息泄露。

三、请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对接平台”运行和管理结构职责,做好“对接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相关事项的处理工作,加强对平台各类用户的宣传、培训和管理。

附件:1.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doc

2.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企业异议处理规程(试行).doc

3.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试行).doc

4.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非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试行).doc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