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农人(惠州)农业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7月22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廖增新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507号)。

  申请人廖增新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27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工资差额9552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雇申请人赔偿金10000元给申请人;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27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上班加油补贴及话费补贴2个月1400元【2×(500+200)】。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廖增新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50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仲裁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张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