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428日经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61日起施行。现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要求,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2024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是国家层面首次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部署。2025年6月19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15号),对我省涉企行政检查作出系统部署安排。自2025年3月起,我市全面启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严格规范我市涉企行政检查,健全完善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粤府令第2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15号)等规定,市政府借鉴省内外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减轻企业迎检负担。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一)明确原则性规定(第一条至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包括明确《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与主体责任,确立合法合规、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检查基本原则。

(二)落实基础制度(第五条至第十条第一款),包括落实检查主体资格确认、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和公示、检查标准和协同制度,规范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频次,并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等。

(三)提出具体措施(第十条第二款至第二十条),包括提出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并强调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以及督促运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惠州分平台“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应用系统;推行差异化监管,进一步探索白名单、安静生产期等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场检查频次;明确行政检查程序要求,以及扫码入企、非现场执法等具体实施要求;推行线上核验证照等。

(四)完善监督保障(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包括明确检查禁止性行为,健全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司法行政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明确监督方式、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对检查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强调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执行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活动要按照本《办法》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六、注意事项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和以国务院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部门,人民警察等特殊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如何理解“涉企”?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坚决遏制乱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惠民利民举措

一是深化“综合查一次”制度,大力推动联合检查系统应用。聚焦破解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问题,将“综合查一次”作为核心制度固化落实,明确适用情形、清单编制、计划管理和“一表通查”要求,规范牵头单位与联合单位职责。同时,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督促推动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运用惠州市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应用系统,实现检查任务统筹派发、检查流程线上流转、检查结果统一归集,切实提升联合检查规范化、高效化水平。

二是建立“扫码入企”机制,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在我市博罗县试点工作基础上,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全面推行“扫码入企”机制,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入企检查时必须主动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作为身份凭证,接受检查企业扫码核实,实时跟踪监测行政执法人员定位信息、行踪轨迹、涉企检查行为等情况,确保整个检查过程公开透明。对无正当理由不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和检查码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三是探索建立“白名单”制度,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建立“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模式,进一步探索将投诉举报量少、问题发生率低、危害后果轻微、可通过非现场方式监管的企业纳入“白名单”,优先采取非现场检查,确需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实行“白名单”动态管理,定期复核、有进有出,真正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以精准监管切实为诚信企业松绑减负。

四是探索推行“安静生产期”制度,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在我市设立企业“安静生产期”,明确每月1日至15日为企业安静生产时段。除重点领域治理、投诉举报等特殊情形外,各级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得进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以制度刚性为企业留出稳定、连续的生产经营时间,切实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五是全面推行线上核验证照,实现企业“免提交、零跑腿”。主要依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关于“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部门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的规定,明确凡需检验企业证照的,原则上直接在线查询核验,不得要求企业现场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材料,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