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信房产开发总公司:

  经查,你公司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 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你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