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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5年9月11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马雪献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569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9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8500元(按实际月均工资3500元×11个月计算)。2.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未出具书面解除证明,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7000元(3500元×2个月)。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18650元,其中:(1)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人民币12150元(1.5小时/天×22天/月×25个月×16.09元/小时×1.5倍)。(2)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6500元(11天/年×2年×295元/天×3倍)。(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610元(5天/年×2年×161元/天×200%)。4.请求决被申请人支付未发提成人民币46552.7元(2023年7月至2024年10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11月19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马雪献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56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徐书记员,电话:0752-2872717。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