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治理,规范食品市场安全秩序,保障食品消费安全,现就公开征集市场监管领域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突出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对象
市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等食品生产主体;肉丸店、餐饮店、小卖部、盐焗鸡爪店、速冻食品经营店、猪牛羊等肉类档口等食品经营主体。
二、线索征集范围
(一)肉制品原料来源不明问题。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原料。
(二)肉制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问题。在肉制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如腊肉、腊肠、盐焗鸡爪等肉制品颜色过于鲜艳,或即做即售的产品如肉丸等颜色过于白或久放不坏),或使用非食用物质(如标称为硼砂、碱性橙、红2G、刚果红等物质)。
(三)肉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问题。在肉制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如用鸭肉等冒充牛肉等)、以调理肉制品冒充纯肉(如标称为牛肉制品,却背地里混入鸭肉、鸡肉等);肉制品标签虚假标注,未按照实际投料标注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四)农村食品原料污染问题。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使用、销售非食品原料,或使用回收食品进行食品生产销售;采购、使用、销售来源不明或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五)生产经营“三无”食品、“山寨”食品问题。生产经营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标识的食品(如包装袋没有任何标识,且商家无法说明来源或来源明显不可信的预包装食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的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仿冒知名品牌食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误导消费者的食品。
(六)虚假标注和虚假宣传问题。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内容含有虚假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如宣传某某食品能够预防甚至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对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食品。
三、线索反映渠道
(一)电话反映。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或通过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值班电话
反映。
(二)来信反映。可将相关线索材料邮寄至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惠州市江北文明二路17号902室(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邮政编码:516001。
四、线索征集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五、注意事项
(一)提倡实名反映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将按反映人意愿对反映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反映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对借机诬告、陷害等行为,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已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等部门受理,或已申请行政复议和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问题线索,不纳入本次线索受理征集范围。
欢迎广大企业群众积极反映相关问题线索!感谢社会各界对市场监管领域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协助配合!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