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纳农业研究院、广东海纳农业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6月25日依法受理申请人蒋耀智与你们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478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广东海纳农业研究院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劳动报酬146101.8元,被申请人二广东海纳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广东海纳农业研究院支付申请人因拖欠劳动报酬致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301733.33元(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两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为13年11个月零9天,应补偿申请人共计14个月工资:14×21552.38=301733.33),被申请人二广东海纳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经济补偿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9月22日作出缺席非终局裁决,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二应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工资共计139418.68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290957.13元。

  因与你们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47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仲裁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