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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李婷婷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499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补发2024年6月1日至7月10日工资合计5290元;2、离职赔偿金1200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9月29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工资4000元、2024年7月工资1290元,合计5290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40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49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