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2019〕51号)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