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办法的政策背景

  《惠州市财政局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惠财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我局社保基金办理定期存款的重要依据,于2021年6月1日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实施。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为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避免银行间无序竞争等问题,经参考其他兄弟市的利率定价办法,并与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保监分局和市金融局等部门商议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包括银行)意见后,《办法》将投标人利率报价设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30%—40%,该利率报价设定符合当时国家政策规定。

  但自今年6月21日起,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优化了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确定方式,对银行存款定价授权方式及利率浮动上限进行了调整,由“基准*浮动倍数”调整为“基准+基点”,其中:工、农、中、建及邮政储蓄五大国有银行定期存款最高加点幅度为50BP,其他银行最高加点幅度为75BP。按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求,对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五大银行最高上浮上限只能达到2.0%,即比基准利率上浮33.33%(在《办法》规定的30%最低上浮下限以上);其他银行最高可达到2.25%,即比基准利率上浮50%,均可达到办法规定的有效报价范围;但对于3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五大国有银行最高上限为3.25%(比基准利率上浮18.18%),其他银行最高上限为3.5%(比基准利率上浮27.27%),所有银行均达不到《办法》规定的30%最低上浮下限,即达不到《办法》规定的有效报价范围。

  鉴于市场利率定价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顺利推进今后相关资金存放银行的招标工作,根据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体现竞争性分配要求,拟对《办法》“第九条、(三)”款修改为“参与银行承诺办理定期存款的利率,由参与银行在总行或上级分行授权范围内提供。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自律管理要求。”

  二、政策依据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库〔2017〕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