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惠州市司法干警培训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江北段86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5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惠州市司法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惠州市司法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惠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的培训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惠州考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惠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的业务培训;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惠州考区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惠州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初审及发放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支部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党支部,负责组织统筹本单位党务工作。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围绕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职责职能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 ;

  (二)组织党史学习教育培训、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三)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加强党支部廉政建设、作风建设,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全面领导,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促进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惠州市司法干警培训中心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有关程序及管理权限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惠州市司法干警培训中心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建设,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三)为本单位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事业发展;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国共产党惠州市司法干警培训中心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经费预算;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产生、任期及考核

  本单位决策机构负责人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实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任免、聘任、考核。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免,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4个副科级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服务对象有获取、监督、评价、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本单位宗旨、业务和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三)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依法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本单位服务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二)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监督。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电话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贯彻落实举办单位党组织会议、局长办公会等决议、决定,严格执行举办单位关于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负责惠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的业务培训;按举办单位要求做好年度培训工作;

  (二)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惠州考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办理惠州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发放;

  (四)做好举办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由举办单位统一核算。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范围,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财政经费由举办单位统一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由本单位配合举办单位财务共同完成。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其他应依法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1月10日经惠州市司法干警培训中心全体人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惠州市司法干警培训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报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后,自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