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公证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 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公证处。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惠州大道江北段八十六号(惠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非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04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惠州市司法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惠州市司法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管理委员会为决策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提供公证综合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申请,办理《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公证业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支部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 例(试行)》规定设立党支部,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围绕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加 强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扣本单位职责职能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能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党支部设党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统筹本单位日常党务工作。 本单位为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 (二)组织党员的学习教育培训、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三)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加强党支部廉政建设、作风建设,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探索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管委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配备方式,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事业单位章程进入管委会和管理层,管委会和管理层中的党员 领导人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管委会和管理层成员的任用与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章程办理;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党支部设支部书记1名,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 严格履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 本单位党支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确保本单位的运行管理始终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更好地发挥社会公益性。 本单位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 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指导本单位运行;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人事管理规定任免及核准本单位主任、副主任; (三)备案审查本单位的管委会成员、管委会决议、薪酬分配方案、年度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聘用人员名册;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建设,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三)为本单位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事业发展;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公证处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议事程序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审定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3、审定公证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4、审定公证处的人员规模并报举办单位备案; 5、审定公证处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设置、职位聘用办法、人员招聘办法和薪酬分配方案; 6、工作人员管理; 7、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8、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9、审定公证处内设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10、审定公证处的资产管理制度,审核重大资产购置、处置方案并按照程序报批; 11、 审定管委会会议事规则; 12、 推选公证处主任、副主任任免人选并按人事管理权限报举办单位核准; 13、 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14、 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15、 其他应当由管委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 管委会由五至七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公证处主任、公证员代表、非公证员代表组成。主任任管委会主任。 管委会组成人员的遴选办法由公证处主任提名,在公证处推选或聘任的方式产生。管委会成员报举办单位备案。 委员任期为五年,期满可以连任。委员应当按时参加管委会会议及相关活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实行考核。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原则 1、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市委市政府市司法局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要一切从实际出发,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增强创新发展意识,求真务实,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 3、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公证处管 理委员会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 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无权改变管委会已作出的决定。 管委会成员既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又要关心全处工作,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形成合力,把各方面的工作做好。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管委会主任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 中制,要尊重成员的民主权利,遇事多与成员商量,决议问题 要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再集中大家 的意见进行决策,形成决议。每个成员既要认真履行自己的民 主权利,敢于说真话,又要尊重和采纳别人的正确意见,允许他人发表不同看法和意见。 5、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作出决定,重要事项可以采取票决制。 一般问题,意见比较一 致,可立即表决;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市司法局 报告。在管委会或市司法局未改变原决定之前,管委会成员必 须执行管委会已作出的决定。若管委会成员对需要决定的重大 问题持有不同意见难以统一时,可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研究。 6、坚持修正补充完善的原则。各成员在执行管委会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与管委会决定不相符的情况,或需改变管委会决定,要及时提交管委会会议讨论,在管委会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管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7、坚持保守机密的原则。参加管委会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保密规定,对形成的决议、决策和讨论的问题, 特别是涉及具体人和事的问题,不得泄露,谁泄露造成的后果谁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相应处分。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管委会主任确定,凡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应先与事项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酝酿沟通,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征求全体干部职 工意见程序,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再提交管委会讨论研究决定。管委会开展的重大工作和重要活动,必须按程序向市司法局请示报告。 2、列席管委会会议的非管委会成员,由管委会主任根据需要审定。对研究讨论的问题,预先要通知各管委会成员和参会 人员,使大家有所思考和准备,以保证管委会的质量。管委会 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对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3、管委会会议应根据议题内容逐项研究讨论,在全体成员 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逐项表决,形成决议。根据讨论事项 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逐个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4、管委会会议由专人详细记录,形成决议,会议记录人员 必须如实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发言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5、 管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 1次。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集管委会会议研究处理的,管委会主任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管委会会议报告。 6、管委会会议必须在半数以上的管委会成员到会后方能举 行;对重大事件做出处理决定,应在三分之二以上的管委会成员到会时方能进行。管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因出差、出访、学习、请(休)假,必须提前按规定履行请假报告手续;会后由管委会主任向其通报该次会议的内容、决定、决议及讨论情况。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行政负责人是公证处主任,由举办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产生和核准。任期五年,期满可以连任。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主任,经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本单位主任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若干业务部门。管 委会可根据公证处业务发展及其他政策因素适时对部门设置予以调整。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业务服务对象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服务对象可向本单位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 议、申诉、控告或检举,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要求保密、回避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共秩序,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真实、有效材料,缴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监督;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 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电话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 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公证申请条件的,本单位应 当受理其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承办公证员出具公证书前,应认真细致地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公证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 充。审查通过的,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一 并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公证员根据审批结果,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提供公证咨询、公证法律意见等综合性公证法律服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 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 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 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 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建立健全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财务预(决)算。 第三十条 本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交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 本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建立年金制度。 本单位可以结合公证执业风险和专业特点,参照本市相近 行业薪酬水平,建立与公证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薪酬分配方案,并建立薪酬评估、调整机制。 本单位的薪酬分配方案报举办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范围,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举办单位、市审计、财政部门审 计监督,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其他应依法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 ,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 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 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 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 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 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26日经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公证处全体人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 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公证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报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后,自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