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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8月29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周子妍诉你们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556号)。申请人周子妍的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6月份工资差额31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7月份工资45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8月份工资50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承担对上述1-3项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仲裁请求合计:810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12月3日作出裁决,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与你们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55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骆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8。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