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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张东辉、林凤媚等15人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644号)。15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向15名申请人分别支付下表费用(单位: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11月11日作出裁决,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15名申请人支付2025年6月工资差额共计8580元,各申请人的金额详见下表。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15名申请人支付2025年7月、8月工资共计106143.28元,各申请人的金额详见下表。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15名申请人支付2025年9月1-18日工资37572.98元,各申请人的金额详见下表。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15名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共计532609.41元,各申请人的金额详见下表。
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李天祥、王瑜彬、陈达坤、黄祖堂、张军宏支付加班费共计6420.59元,各申请人的金额详见下表。
六、被申请人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张东辉支付2025年6月考核扣款500元。
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张东辉支付报销费用3983.28元。
八、被申请人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李天祥、张晓婉、林凤媚支付一次性拨测费用共计5700元,各申请人的金额详见下表。
九、被申请人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梁贤儒、张军宏支付房租补贴共计1625元,各申请人的金额详见下表。
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64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骆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8。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