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一图读懂:《惠州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2024年1月31日,《惠州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是加强人民调解员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增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我市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客观、公正的评价机制,结合我市人民调解队伍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惠州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报一级到四级人民调解员专业条件,推动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优化人民调解队伍结构为重点,以公平公正、注重实绩、考评结合为原则,通过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分类管理,完善考核机制,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6章,3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人民调解员等级。明确人民调解员等级分为四级,由高至低分别为一级人民调解员、二级人民调解员、三级人民调解员、四级人民调解员,其中一级人民调解员为最高等级。

    (二)规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基本条件。规定了包括政治素养、日常工作、遵纪情形、参训情况等基本条件。

    (三)规定申报四级人民调解员专业条件。包括累计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2年;累计调解民间纠纷50件以上,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85%;在最近两年内向备案司法行政机关报送至少1篇案例和1篇调解工作信息、简报、单位工作总结等指标。

    (四)规定申报三级人民调解员专业条件。包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4年或者担任四级人民调解员满2年;累计调解民间纠纷120件以上;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90%;在最近三年内向备案司法行政机关报送至少2篇案例和2篇调解工作信息、简报、单位工作总结或1篇业务文章等指标。

    (五)规定申报二级人民调解员专业条件。包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6年或者担任三级人民调解员满2年;累计调解民间纠纷200件以上,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95%;至少1宗经其调解成功的案件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或至少1篇其撰写的调解工作业务文章在省级以上单位主管或主办的刊物发表等指标。

    (六)规定申报一级人民调解员专业条件。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8年或者担任二级人民调解员满2年;累计调解民间纠纷300件以上,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95%;至少1宗经其调解的案件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或者至少1篇由其撰写的调解工作业务文章在省级以上单位主管或主办的刊物发表等指标。  

    (七)规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机构。明确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机构,分别成立市及各县(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本级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

    (七)规定评委会委员组成。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律师代表、人民调解员代表和专家学者等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不少于7人,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

    (八)规定等级评定程序。应当按照公告→个人申报→审核→评定→公示→公布评定结果的流程进行。

      四、涉及范围

      惠州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五、执行标准

      惠州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要按照《办法》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六、注意事项

         各单位应履行法定工作职责,在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期间,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具体情况,秉承宁缺毋滥的精神,坚持严格把关,评优选优,不得随意放宽评定条件。

      七、关键词诠释

     枫桥经验:枫桥经验是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枫桥镇探索出的化解矛盾纠纷经验,其内涵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

     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根据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发布实施,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八、有利举措

       《办法》明确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机构,分别成立市及各县(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本级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促进了部门之间形成有序分工合力,确保全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顺利推进。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