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法律援助处法律咨询服务指引》的政策解读

【图解】一图读懂:《惠州市法律援助处法律咨询服务指引》


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

  现将《惠州市法律援助处法律咨询服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惠州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31日     


惠州市法律援助处法律咨询服务指引

  第一条 为我市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规范法律咨询服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法律咨询秩序,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接待来访规则》《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信函处理规则》《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安排本机构律师、社会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在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咨询区值班,接待公民来访、来电、来信或网络咨询。

  第三条 值班人员的工作职责:为公民来访、来电、来信或网络咨询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进行法治宣传。

  第四条 公民来访申请咨询的,应当提交《来访咨询申请表》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公民申请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时办理,无须审查和作出法律援助决定。《来访咨询申请表》由法律援助机构免费提供。多人反映同一来访事项的,值班人员应当组织来访群众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五条 值班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仪表端正,对来访人员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礼貌待人、耐心细致、热情接待。值班人员接听来电做到文明使用语言。

  第六条 值班人员应当认真询问来访人或来电人相关情况,了解咨询事项基本情况,落实首问责任制。因特殊情况,做好工作交接,做好交接记录。

  第七条 值班人员处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咨询事项,应当到私密接待场所进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八条 值班人员应当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依法办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刁难或歧视来访人,推诿、敷衍、无故拖延办理咨询事项;

  2. 利用值班便利引导或者暗示当事人直接委托社会律师从事代理活动,或者将来电、来访人转介给社会律师;

  3. 泄露来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4. 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告知被控告、被检举对象;

  5. 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来访材料。

  第九条 值班人员对来访来电法律咨询,应当即时办理。不能当场解答的,在约定时间内答复。因案情复杂或疑难无法直接答复的,经讨论后再答复。

  第十条 值班人员应当树立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理念,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准确、客观地解答咨询,引导公民依法维权,不得鼓动公民采用非法手段解决法律问题。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如与申请人咨询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回避。

  第十二条 来访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提供法律咨询或指导自行诉讼的援助方式,交服务窗口咨询值班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自行诉讼:

  1. 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

  2. 申请人对生效判决不服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

  3. 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但未作出裁定的或人民检察院已受理申请人的抗诉申请,但未作出抗诉决定的;

  4.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5. 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6. 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的;

  7. 申请事项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案件,且未经人民法院启动询问当事人程序(听证程序)或者决定、裁定再审,或者未经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重新立案的;

  8. 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期限、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

  9. 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 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社会组织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渎职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控告、检举,告知其向该法律援助机构所属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2. 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或决定的援助方式有异议的,告知其向该法律援助机构所属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3. 对提出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根据情况告知其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提出;

  4.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来访事项,接访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正确疏导,果断处理,并及时报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5. 对同一来访人员就已解答过的同一来访事项继续来访的,如来访人员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新的材料,值班人员应告知来访人员就原来访事项不再解答,有新的情况除外;

  6. 来访人员如违反规定,借来访之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和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道路;或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访场所;或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访人员和损坏接访场所的公私财物;或接待完毕后滞留不走,妨碍公务;或故意将病人、残疾人和老人、婴幼儿舍弃在接访场所;或其他妨碍来访工作秩序的行为,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向来访人员提出劝解,来访人员不听劝解或情节严重的,报主管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反映重大案情的公民来函,或十人以上的群体性联名来信,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后作出复信决定。

  第十五条 对公民来信来函法律咨询,应给予简要解答。对案情复杂的,建议来信来函人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来信来函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话等形式回复。对上级领导批示的信函,处理来信来函的值班人员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在作出相应的处理的同时应把处理结果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妥善保管好有关信函,以备查用。来信来函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回复的,复信复函必须经法律援助机构主管领导审批后签发。情况比较急的,可以先采用电话方式进行回复。

  第十六条 下列来信来函事项,只作登记,不作回复:

  1. 信函没有留下姓名、地址或联系方法的;

  2. 信函内容不详或者请求事项不明确的;

  3. 对来信来函反映的问题已作答复的;

  4. 攻击党和政府,威胁、侮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应当准确记录咨询事项和答复意见,做好台账登记,并在广东省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在来访接待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报告,引导或者护送其到救助站。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接听来电,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