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解读


  《惠州市公共资源相关电子交易规则》(惠府〔2014〕167号)于2014年12月24日由市政府印发实施,到2019年12月24日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惠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及相关要求,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对《惠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制定,现将制定工作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则》理由

  《惠州市公共资源相关电子交易规则》(惠府〔2014〕167号)自印发实施以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平稳运行,2016——2020五年交易额达3552亿元,累计增收节支196亿元,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说电子交易规则的实施发挥了不可替代作用,尤其在规范交易、优化流程、降低成本等方面作用明显,广受市场主体欢迎。但是,随着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出台一些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新政策、新规定、新要求,且随着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不断深入,交易技术手段的不断提升,以及我市公共资源配置市场环境、政府相关部门机构改革及职能的变化,以前的交易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且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市在公共资源交易及管理上已总结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为紧跟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形势,保障我市公共资源配置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重新制定。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文件名称。原《惠州市公共资源相关电子交易规则》包含《惠州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规则》《惠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规则》《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电子挂牌交易规则》《惠州市产权电子交易规则》四个自成体系的交易规则,把这四个规则统称为《惠州市公共资源相关电子交易规则》,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既不准确也不规范。现将四大规则四合为一,统称《惠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这样既减少《规则》数量,减少资料提供,又使文件名更简练精准。

  (二)调整章节结构。原规范性文件《规则》中,四个自成体系的规则总章数多达42章,总条数多达275条,重新制定后,压缩为7个章节共8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第三章,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电子交易;第五章,产权电子交易;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其中“总则”“监督管理”“附则”等三章中,主要是整合原四大交易规则中可以合并及共性表述的问题,第二章—第五章的四章,是分别表述四大交易中有差异性的电子交易问题。另增设“附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附表”中对原政府采购、土地与矿业权交易的目录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文件结构调整后,七个章节就完成了原四大交易规则的全部内容,内容更加精炼直观、一目了然,减少了原四大交易规则中许多重复章节内容。

  (三)补充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政策。为配合《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规定》《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保障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重要政策得到延续,重新制定的《惠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补充了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等重要内容。

  (四)调整规则适用范围。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相关规定,重新制定的《惠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电子交易方式开展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五)补充新技术新制度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运用。本《规则》明确交易平台的见证管理职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实施电子见证管理制度,网上缴退保证金,推行电子签名(签章)、电子保函、保证保险等新技术。

  (六)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能职责。如本《规则》“第六章 监督管理”中规定:“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委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机制,强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将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对列入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市场主体,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其交易申请。

  (七)进一步精炼内容、精简文字。根据上位法已有相关规定不再重复和重新要求的原则,以及依法行政和“放管服”的改革要求,进一步减少证明事项、简化工作流程、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群众负担,同时为使新修订的《规则》达到内容精炼、表达准确、老百姓看得懂以及可操作性强的效果,新《规则》从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受理、信息发布、招标投标评标、网上竞价、成交确认、保证金缴退、监督管理等全流程各个环节都进行了明确规定。章节及文字内容大幅精简。

  三、《规则》主要特点和创新点

  (一)在全省率先制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目前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形势,以电子化交易是大势所趋、主要潮流。但在国家和省的层面,尚无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相关法规、规范,而现有的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诸多法律法规,也太多是多年前出台的,对电子化交易中容易出现的各类问题无明确规定和具体细则要求,随着新技术、新平台的不断运用,新的问题也层出不穷,稍有错漏就容易导致交易纠纷。我市制定出台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就是力求填补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讲到地方,对实际操作规范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目的是为依法规范交易提供制度保障、操作规范。我市在本《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基本上无可借鉴、可参考的资料,全靠实践摸索、自我总结,所以整个修订过程比较长,从2018年至现在历经4年,多次报送多次修改,历经许多波折,现经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协商后,统一制定出台了本《规则》,这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方面的一个重大制度成果,也标志着惠州是全省乃至全国首个出台公共资源电子规则的城市。

  (二)明确“一委一办一中心一平台”的管理模式。《规则》的“总则”第七条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推动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见证、场所安排、信息公示、档案整理、数据归集等服务工作,应当制定规范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业务操作规程,配合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经过第三方评价、纳入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市场主体建设的电子交易平台是有益的补充”。将我市“一委一办一中心一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模式写入规则,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它运行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明确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制度。《规则》的第四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详见附表)的项目必须进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同时,第八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交易目录内的项目,必须进入交易平台交易,接受统一监管,交易信息共享”。

  (四)明确实行交易见证制度。《规则》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在交易过程要履行见证职责,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交易异常情况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记录,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纪委监委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问题告知函后,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阶段性调查情况报告,并反馈市纪委监委、抄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为我市推进交易见证制度、推进网上异地开评标提供制度保证。

  (五)明确监督管理及应急处置措施。《规则》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交易过程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暂停、中止或终止交易,以及恢复交易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了明确;第七十九条中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相关从业人员在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和惩处,确保交易合法规范,防范围标串标,保障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