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水产养殖户朋友们:

  水产养殖业对保障优质水产品供给、促进渔民增收、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尾水排放标准,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自2026年5月1日起,全市养殖尾水须稳定达到《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限值要求。主要控制指标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严禁超标排放,严禁通过渗坑、渗井、暗管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养殖尾水自行检测。养殖尾水应优先资源化利用,确需外排的,排污口须依法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批或备案并规范设置。

  二、加快推进处理设施改造,确保尾水稳定达标

  各养殖场(户)应根据养殖品种、模式与规模,科学选择并加快尾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处理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溢、防雨”要求并保持正常运行。鼓励选用《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综合处理技术模式及典型案例(2025版)》推荐的“三池两坝”、人工湿地、多级生物净化等生态化低成本治理模式,鼓励养殖用水循环利用,减少新鲜水取用和外排。

  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养殖单位和个人须在市、县(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生产,并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依法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使用海域养殖的,应依法申请海域使用权。未取得相关手续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养殖的,将依法查处。

  四、强化养殖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规范台账

  养殖场(户)是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以“一场一档”为标准,建立并保存养殖生产、投入品(种苗、饲料、渔药等)购买使用、销售等全过程台账,凭证和记录至少保存2年。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在产品上市时,需依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实现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落实。鼓励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进行生产管理。

  五、严格遵守用药规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严格按照《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5年1、2号)》科学用药,坚决做到“六个不用”(不用禁停用药物、不用假劣兽药、不用原料药、不用人用药、不用化学农药、不用未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对其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履行自检义务,主动配合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及时整改问题,确保上市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六、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加强养殖区域及尾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在沉淀池、净化塘等涉水区域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严防溺水。规范用电、用药、投饵等操作,配备必要消防设备,定期排查隐患,开展安全演练,确保生产安全。

  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市、县(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将加强联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环境违法、违规用药、质量安全隐患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是全行业的共同责任。希望广大养殖户朋友积极响应,携手共建美丽惠州。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