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惠州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附件:惠州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方案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2月10日
(联系方式:2808968)
惠州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惠州市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根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分工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制造名单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市级评价程序要求,遴选发布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并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核查拟申报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近三年的信用状况。
(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查拟申报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近三年是否存在环境污染事故。
(四)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核查拟申报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近三年是否存在安全事故。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拟申报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近三年是否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
(六)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名单培育管理,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引导和支持相关单位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二、培育条件
(一)绿色工厂
1.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二)绿色工业园区
1.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1.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三、创建程序
近3年存在《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提交申请。企业、园区按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标准要求,编写评价报告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逐级提交。
(二)开展培育。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园区在管理平台上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程序进行符合性审核,通过审核的列为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对象并适时组织现场指导培育。培育对象应对照绿色制造名单相关创建标准持续开展绿色化改造提升。
(三)县(区)级推荐。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在充分征求本地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于每年5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培育对象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公布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组织评审,经充分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予以公布。
(五)市级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择优将市级绿色制造名单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动态管理
(一)填报表格。已公布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在每年3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年度动态管理表,上报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二)提交报告。通过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的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对象、拟申报省级绿色制造的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于当年5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评价报告(当年已根据《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评价报告的除外)。
(三)抽查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创建成效进行持续跟踪和研究分析,以及现场抽查复核。发现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
(四)变更申请。国家、省、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及时报所属区主管部门,并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属区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变更意见,于每年推荐名单时,按名单发布权限统一逐级上报。
(五)移出公告。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况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