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惠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江北段86号公共法律服务中心3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惠州市司法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惠州市司法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办同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交办的法律事务,为政府的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特别是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受委托组织专家论证;

    (二)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职律师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等各项工作;

    (三)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并安排本所公职律师承办;

    (四)开展各部门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其合法权益等;

    (五)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本单位未单独设立党组织,党员由中共惠州市司法局直属机关委员会统筹管理,单位按要求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单位重大问题按规定提交惠州市司法局党组会会议审议,保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员在各自所在党支部积极参与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做好单位相关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市公职所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积极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格管理。涉及单位的重大决策问题提交惠州市司法局党组会会议审定,坚决执行会议决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法违纪问题的预防和监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事项;

   (二)任免本单位的主任、副主任;

   (三)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和履职情况;

   (四)负责指导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和修订案;

   (五)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年度报告;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业务工作,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二)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三)支持和指导本单位做好公职律师业务相关工作,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四)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和指导本单位发展;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主任办公会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定期向举办单位党组织汇报工作;

    2.决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审议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业务事项;

    3.负责起草和修订本单位章程;

    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举办单位交办的其他职责。

    (二)产生方式

    主任办公会由惠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组成,由惠州市司法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产生主任、副主任。

    (三)任期及考核

    主任办公会每届任期为5年,由惠州市司法局负责考核。

    (四)议事规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由主任办公会讨论后,报惠州市司法局党组会审定;

    2.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并确定会议议题,会议时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3.主任办公会原则上须由主任、副主任到会方可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委托1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

       4.会议议事活动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归档保存;

    5.会议议事活动的决议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如有异议,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举办单位党组按程序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当主任空缺时,由举办单位党组研究确定一名同志暂时为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临时负责,主持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核定编制12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无内设机构。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按岗位职责依法开展业务;

    (二)本单位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主任办公会议是本单位的日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业务开展、制度落实等事项。涉及“三重一大”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决议,报举办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服务对象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享有向本单位依法提出合理诉求并由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

    (二)服务对象对本单位向其提供服务的具体事项或活动享有知情权,并享有监督、表扬、批评、举报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和工作制度,配合本单位依法开展工作;

    (二)委托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本单位业务范围;不得捏造、歪曲、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遵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一)接受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开展代理案件、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等业务工作,或受委托组织专家论证;

    (二)指导、协调各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活动;如指导、协调各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区公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本地区公职律师调配使用、业务指导、培训交流、评估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的记录;

    (三)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接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四)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并安排本所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五)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工作;

    (六)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举办单位请示报告。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合举办单位的国有资产具体管理,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配合举办单位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关,对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财政经费由举办单位统一管理,本单位根据举办单位内部控制要求,按规定配合相关审计,同时配合举办单位接受财政局、审计局的不定期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4年2月23日经惠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表决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惠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4年4月2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