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惠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评价企业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综合自评符合条件。
二、评价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网址:https://tyrz.chinatorch.gov.cn/hjismp/a/login)中进行。
2019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拟分4批次公示,分别为4月21日、5月26日、6月23日和8月25日。
(一)企业注册登记
1.企业申请注册。企业在评价系统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登记表》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
2.企业信息激活。系统将对注册信息进行审核,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联系人,注册信息通过核查后,企业使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账号进行登录。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二)企业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提交《信息表》,并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查。
市科技局通过“评价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若有一项不合格者,则信息审核不通过。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科技厅。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
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由省科技厅统一公示,发布入库公告。
(四)信息抽查时间:按省科技厅统一安排。
市科技局在省科技厅统一组织下,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抽查,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5%。被抽查企业按《工作指引》要求,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职工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市科技局核对《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市科技局将组织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检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市科技局将提请省科技厅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五)年度数据更新
2018年已入库的企业需在4月21日前进入“评价系统”新增评价信息表进行数据更新,若有一项不合格者,则信息审核不通过,今年不再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三、工作要求
申报企业要认真学习评价系统服务手册,严格按照《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附件,确保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四、主管部门负责人与联系电话
市科技局高新科 余嘉鹏 董晨阳 2808179,2869300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9〕400号)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