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事项名称

涉及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二)、(三)和(四)规定人员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1.《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附件第93项

3.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
4.《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5.《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颁发学位(学历)证书的学校或职业资格证明的主管部门

其中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其他应提供。

2

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

其中外国高端人才(A类)采用承诺制,其他应提供。

3

入境前的体检证明

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

入境前可采用承诺制,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补充提交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4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和(二)规定的人员的工作资历证明

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

其中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该项采用承诺制。其他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