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二)、(三)和(四)规定人员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1.《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附件第93项 3.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 4.《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5.《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 颁发学位(学历)证书的学校或职业资格证明的主管部门 | 其中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其他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