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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区中心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惠府办〔2015〕19号)自2015年6月29日印发施行,有效期5年,于2020年6月28日有效期届满。为确保文件的连续性,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市住建局对《惠州市区中心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根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及《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惠州市区中心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现就修改后《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2015年《惠州市区中心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市以其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有力抓手,进一步规范了惠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措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有效维护了预购人和预售人合法权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中央关于“房子不是用来炒的”的政策提出,根据新形势下全力以赴抓“六保”促“六稳”的工作目标、推动经济平稳健康运行,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市住建局依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为契机,结合据新形势、新情况和《办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惠州市区中心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办法》制定修改的相关政策依据

  (一)直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

  4、《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修正)》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二)参考依据

  1、《珠海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2、《佛山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差异化管理的通知》

  4、《江门监控资金实施细则》

  新修订后《办法》将继续遵循最新的国家、省的法律、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等依据,总结原《办法》施行五年来的行政管理经验,借鉴部分省内外成功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地方实际,对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优化,切实服务商品房开发企业。

  三、《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三十一条。其修订的主要内容为,第一,全市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在五年的政策实施基础上,该文件有效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依法经营,论证了贯彻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贯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要求,亟迫全市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措施。为此,《办法》调整规范性文件名称为《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办法》第二条相应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分阶段设置预售资金的留存额度。《办法》第十条修订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留存的标准,对预售资金分步解除进行细化,分为预售、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首次登记四个阶段,不同阶段对应不同的预留额度。由于规划验收至不动产首次登记阶段时间跨度较大,为了更合理的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充分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原基础上进一步细分,控制好每个节点,可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

  第三,企业行为和预售资金监管力度挂钩。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将企业行为和预售资金监管力度挂钩。对违规记录较多、群众投诉集中的企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与使用监管。《办法》新增第十一条:“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部门间通报制度,监管部门应如实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情况,对违法违规记录较多、群众投诉集中、存在历史欠税以及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5年仍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企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该开发企业及其关联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与使用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书面申请查询本企业行为记录情况。”

  另外,《办法》修正预售人办理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具体材料提交和操作上的规定。

  四、《办法》实施对象人群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

  《办法》主要规定商品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行为,实施对象为已取得相应商品房项目预售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直接涉及公民个人。本《办法》内容是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对相关实施对象人群的权利义务内容和可能带来的影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施行时发生,本办法实施后未发生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影响。



政策原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