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1月17日印发,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为方便社会公众对《办法》有更全面的了解,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 出台背景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已届满。

  在惠府〔2021〕27号文施行后,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相继出台,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随着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不断完善,为保障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延续性和正常运行,保证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结合我市长期的征地补偿工作实践,我局对惠府〔2021〕27号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办法》。

  (二) 出台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

  5.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落实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实施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843号);

  6.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3〕12号);

  7.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征地补偿政策规定。

  二、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对《办法》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专家及社会公众反馈修改意见150条,经充分沟通,其中采纳39条,部分采纳32条,未采纳79条。

  三、 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6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主要明确集体土地征收部门职责、补偿原则、落实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事项等;二是征地程序与工作职责,主要明确征收集体土地各项程序、部门分工、清场管理、征地工作经费分配、征地补偿安置档案等;三是征地补偿,主要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补偿、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四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主要明确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求等;五是责任追究,主要明确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违规违纪情况的责任追究;六是附则,主要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实施细则、对征地工作中按正常程序和标准无法解决的事项处理方式及《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四、 目标任务

  《办法》实施的主要目标任务是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五、 涉及范围

  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执行标准

  (一)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惠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二) 征地留用地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 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县(区)人民政府可探索房票安置补偿方式。

  (四)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七、 关键词诠释

  (一) 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 村民住宅

  《办法》所称村民住宅,包括下列房屋:

  1.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住宅;

  2.合法继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祖屋;

  3.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村小组的原村民,户口迁出本村之前建设的合法住宅。

  村民住宅应是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

  (三)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屋。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应是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

  八、 有利举措

  (一) 一次性签约补助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等值置换安置房的村民住宅权属人签订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最高48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不高于本征地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本征地项目没有安置房的,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不高于征地项目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备案平均价的10%。

  (二) 临时安置补助费

  村民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者货币补偿的,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计算,一次性补助12个月;选择等值置换安置房的,按所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计算,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90日止。

  (三) 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

  (四) 限时搬迁奖励

  村民住宅权属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腾退并移交房屋的,给予限时搬迁奖励。

  限时搬迁奖励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0元,每户最高奖励14.4万元(一户有多栋房屋的,累计不得超过14.4万元)。未建成使用的住宅、附属用房(杂物间、牲畜舍、砖墙铁皮房、活动板房、简易房等)不给予限时搬迁奖励。

  九、 新旧政策差异

  (一) 落实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事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 号)附件第19项、《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落实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实施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843 号)委托实施的事项内容、《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3〕12 号)等文件关于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的拟定、批准并公布实施的要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的补偿费用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拟定、批准并公布实施。

  为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同时明确各县人民政府未公布补偿费用标准前,可参照《办法》执行。

  (二) 调整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时间

  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调整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时间,公告时间由“不少于30日”调整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要求县(区)人民政府采用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三) 增加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不确认的处理方式

  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增加如下表述:

  1.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2.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采用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等形式进行记录。

  (四) 增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修改的处理方式

  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重新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五) 探索房票安置补偿方式

  为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时间,允许县(区)人民政府探索房票安置补偿方式。

  十、 特色亮点

  (一)《办法》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提供多种补偿安置选择方式,同时县(区)人民政府可探索房票安置补偿方式,推动多元化安置补偿,满足多元化安置需求。

  (二)《办法》保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要求采用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

  (三)支持被征地农民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符合条件的,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四)完善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所有征地项目必须按规定落实养老保险费。


  政策文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图文解读:【图解】关于《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