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企业、机关各科室:

  《惠州市国资委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办公室、国资改革发展中心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1日    


惠州市国资委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标GB/T 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要求,持续强化合规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全面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研究探索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合规管理建设,不断提升广大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合规氛围,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

  第六条 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五)坚持客观独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合规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第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所属企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所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第九条 所属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在合规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工作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十条 所属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下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也可以与企业法治建设领导机构或负责风险管理的专门委员会等合署办公,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合规管理重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一般由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兼任,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下属企业加强合规管理。

  首席合规官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

  (三)领导合规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四)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五)召集和主持合规联席会议。

  (六)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七)公司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合规管理职责原则上由法律事务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也可以单独设立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会审其他业务及职能部门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

  (三)牵头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五)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当在合规管理部门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所属企业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担任合规管理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本部门业务骨干,原则上应担任主管或以上职务。个别特殊情况下,经分管合规管理的企业领导、企业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和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职务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具备一定的合规管理知识和能力。

  (三)有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监督追责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三章 合规管理重点

  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外部环境变化,结合自身实际,在全面推进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十九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投资融资。选择科学、合理的投融资方式,加强投融资特别是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合规、合理性审查,做好投融资全流程决策合规管理,降低投融资风险。

  (二)市场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突出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产交易、招投标等活动。

  (三)工程质量。坚持安全至上,完善工程质量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严把各施工环节质量关,严防安全风险。

  (四)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财务税收。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

  (六)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七)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八)商业伙伴。对重要商业伙伴开展合规调查,通过签订合规协议、要求作出合规承诺等方式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

  (九)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二十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

  (一)制度制定环节。强化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

  (二)经营决策环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规论证把关,保障决策依法合规。

  (三)生产运营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对重点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照章办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

  (一)管理人员。促进管理人员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强化考核与监督问责。

  (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根据合规风险评估情况明确界定重要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加大培训力度,使重要风险岗位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业务涉及的各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追责。

  (三)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

  所属企业应当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反商业贿赂、安全生产、决策担保等重点领域,完善相关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指南。

  第二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第二十八条 所属企业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

  所属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所属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所属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所属企业应当明确受理违规举报的业务部门,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受理举报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所属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所属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

  第三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下属企业的考核评价。

  第六章 合规文化

  第三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法治专题学习,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合规管理部门的合规管理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企业合规师资格。

  所属企业将合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鼓励和支持员工考取相关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符合企业实际,覆盖企业各业务和领域的合规手册,组织签订合规承诺,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

  第三十八条 所属企业应当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合规理念,遵守合规要求,接受合规培训,对自身行为合规性负责,培育具有企业特色的合规文化。

  第七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九条 所属企业加快建立合规管理信息系统,结合实际将合规制度、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管理信息系统、国资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四十条 所属企业应当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第四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投资、采购等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用共享。

  第四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当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三条 所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市国资委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成整改。

  第四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开展责任追究;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责任追究工作。

  对于所属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合规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合规管理职责。合规管理人员举证证明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传达、劝阻和制止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所属企业单独设立合规管理部门以及聘用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的,应严格遵守《惠州市国资委所属企业组织机构和员工总额管理办法(试行)》《惠州市国资委所属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试行)》《惠州市国资委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所属企业有涉外业务重要领域的,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推动下属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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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解】《惠州市国资委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