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资本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优化产业结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利用国家、省和市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新机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推动更多的本地企业多渠道、多形式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二、工作目标

(一)实现上市倍增。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上市一批”的发展方式,力争到2020年我市境内上市企业数量达30家左右;“新三板”挂牌企业80家左右;上市企业总市值、在惠产值均比2016年翻番。

(二)实现股权基金双增。加大市、县两级政府出资力度,做大做强各类基金,到2020年我市各类股权、创投基金50家,总资金规模达100亿元人民币。

(三)建立上市企业后备库和辅导库。为培育我市企业上市后备资源,从各县、区中筛选一批经营状况良好、有发展前景、上市意愿强的成长性企业入库培育。其中,100家进入上市企业培育库,已完成股改正在筹备上市的50家企业进入上市企业辅导库。

(四)全面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大力推动我市企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场外资本交易市场合作对接,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五)引进投资机构。完善我市资本市场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股权投资机构在惠州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投资机构参与投资本市企业,探索成立多种形式基金,共同推进本市企业快速发展。

三、工作机制

在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推动企业直接融资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企业股改工作;各县、区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进一步完善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机制,依法落实扶持政策措施,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完善上市工作制度。各县、区政府进一步发挥好企业上市工作的协调和引领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规划,共同为企业上市提供高效、便捷、畅通的服务,构建拟上市企业诉求快速解决机制,从根本上切实解决拟上市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二)设立首席服务官。积极设立首席服务官工作机制,共同为拟上市企业提供高效、畅通的直通车、一站式服务。对以下类型的企业,设立相应的首席服务官:已上市和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被受理的企业由市领导担任首席服务官;进入辅导期的企业由所在县、区领导担任首席服务官;其他入库企业由所在县、区安排相应的领导担任首席服务官。

(三)加强服务培育。市直及县、区职能部门对惠州市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在财务规范、权证办理、项目用地及产权、股权等各类问题上应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企业规范财务制度,完善财产确权工作。

(四)支持企业改制。重点培育的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如并购重组,涉及土地、房产为同一法人的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及内部关联公司之间流转,在不改变土地、房产用途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更名费及其他税费按相关规定缴纳;如涉及国有股权,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国有企业改制分流职工的安置费、欠缴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从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解决。

四、扶持政策

(一)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内A股资本市场成功上市融资,市政府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其中,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验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IPO申请材料并被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首发融资规模10亿元(不含)以下的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不含)以下的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20亿元(含)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二)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市政府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保荐机构、做市商签订合作协议的奖励50万元,成功挂牌交易后再奖励5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到境内A股上市的,按照前款的标准补足奖励金额最高至1,000万元。

(三)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以“借壳”、“买壳”的方式上市融资或以实际控股的公司在港台、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融资,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在惠州企业自身发展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四)将注册地、纳税登记整体迁入我市的外地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700万元。

(五)企业股改、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资产作名称变更处理。

(六)企业因股改上市需要安排土地、环保和用电指标的,给予优先安排。

(七)市直相关部门对纳入本市上市后备辅导库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在技术改造、高新项目、重点项目、融资等方面开启绿色通道,促使各相关重点项目向这些企业倾斜,积极推进后备企业发展,加快后备企业上市进程。

(八)对拟上市企业高管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完善“人才双高计划” 实施“人才双十行动”意见》(惠市委发电〔2016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九)各县、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当地企业给予适当奖励。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企业,同时享受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区奖励政策。

五、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惠州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六、有效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惠府〔201425号)停止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712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