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城市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我市于2016年4月29日发布实施了《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惠府办〔2016〕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5年。该《办法》的有效期届满后,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4月18日 作出了《关于延用<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21〕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惠府办〔2016〕3号)延用至2022年6月30日”。现该《办法》的有效期已届满,我市决定予以修订。为使公众能更准确了解修订背景、法律依据和政策的有关特点,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已于2018年起连续多年写进政府工作报告。自此,我国众多城市相继出台政策,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纳入新一轮城市建设行动计划,并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在此背景下,惠州市十一届1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了《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

  原有《办法》实施以来,得到有关单位、既有住宅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贯彻和执行,市区老旧小区加建电梯办理业务大幅增加,我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达到了预期目标,切实提升了广大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现该办法有效期已届满,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原有政策进行了延续,同时在增设电梯项目具体办理流程、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10、《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11、《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共二十九条,主要包括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安装与登记、运行维护、协商调解、具体办理流程等相关内容。

  《管理办法》在吸取原《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办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补充规定。与原有《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在篇章体例编排上更加科学和完善,并增加规定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协商程序、各职能部门职责、业主表决事项、增设电梯从申请到竣工验收的办理流程、增设电梯的管理者及其责任、增设电梯后续使用管理、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将增设电梯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纳入增设电梯行为的全过程。

  (一)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第一条、第二条)。

  (二)明确了既有住宅的概念、增设电梯的基本要求(第三条、第四条)。

  《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单元式住宅为既有住宅。

  (三)明确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批、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增设电梯协调工作的职责(第五条)。

  (四)规定了业主协商程序(第六条)。

  《管理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

  (五)修改了民主表决条件和事项(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管理办法》对原“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条件进行了调整,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由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条件。

  (六)明确了增设电梯的申请主体为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第八条)。

  (七)明确了增设电梯的办理流程,完善了增设电梯审批主体和审批机制,规定了增设电梯项目从申请到竣工验收的办理流程,简化了审批手续,提高了行政效能,减轻了申请人负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八)明确了增设电梯项目实施过程中公示、公告及对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意见的处理(第十二条)。

  《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公示期间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增设电梯事项提出的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九)明确了增设电梯项目审批、实施、管理过程中各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及工作上的沟通、衔接等(第五条、第十三条)。

  《管理办法》规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的保障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自然资源部门核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及时将许可情况抄送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强化了增设电梯项目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增设电梯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管理办法》明确了增设电梯项目电梯井道的建设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检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施工以及监理。

  对增设电梯涉及的土建施工和特种设备安装实施“多线监管”: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施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电梯安装进行监督检验;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申请人还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档案材料归档。

  (十一)《管理办法》规范了增设电梯的后续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法》重点对后续管理的责任主体、变更管理、委托管理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负责电梯的使用管理,申请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受委托依法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义务。《管理办法》还对电梯使用登记、检验、维护保养予以明确。

  (十二)明确了对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争议解决途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管理办法》规定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村)民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进行调解,也可以主动调解。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明确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十三)《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作出了规定(第二十八条)。



政策文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 一图读懂《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