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惠府办〔2023〕8号,以下简称《留用地安置办法》)于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根据《惠州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惠府办函〔2018〕17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
《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5年5月8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届满。
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16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印发实施以后,广东省征地留用地政策有所调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8月12日印发《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因此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关于征地留用地的安置管理办法。
二、 制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四)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
(五)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
(六) 《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
三、 主要内容
《留用地安置办法》包括制定依据、留用地定义、部门职责、留用地落实方式、留用地安排标准、留用地置换物业、实物留用地选址、不安排留用地的情形等主要内容。
四、 主要内容解读
(一) 留用地安置职责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留用地安置工作。
市、县(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以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留用地安置的监督和管理。
(二) 留用地用途
留用地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建设用地,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利用。
(三) 安排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和置换物业的标准
按照以下标准安排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和置换物业:
1.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确定,其中工业用途占比不低于80%、商业用途占比不高于20%,商业用途容积率不高于2.0;
2.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2%确定,其中工业用途占比不低于80%、商业用途占比不高于20%,商业用途容积率不高于2.0;
3.选择以折算货币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政府按照市有关规定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4.选择以置换物业安置的,以折算货币补偿金额等值置换物业。
留用地面积为规划确定的计算指标用地面积。
(四) 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情形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五) 原则上采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征地项目
1.线形工程(包括普通公路、高速公路、铁路、河道整治等);
2.公共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信、广场、绿化、公园等);
3.交通、能源、水利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城镇道路、桥梁、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和汽车站场等);
4.特殊用地(包括军事、监教场所、宗教、殡葬、风景名胜设施等);
5.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用地。
(六) 留用地相关收益的使用和监管
留用地折算货币、置换物业及开发建设返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补偿款、物业、股权、分红等相关收益,均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登记在其名下,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人居环境及教育、养老、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等,并由县(区)农业农村及农村财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七) 不安排留用地,不折算货币补偿,也不置换物业的情形
1.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征地作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
3. 征收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公益事业、拆迁安置、旧村改造等建设,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不安排留用地并且出具书面意见的;
4.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留用地安排政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