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为2021年3月1日,目前该文件已实施超过两年时间。为了解《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实施后的可操作性、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影响因素等情况,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评估工作,形成实施后评估报告,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建议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针对性修订完善后继续实施。市自然资源局根据评估结论和专家论证意见牵头开展《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工作,并会同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市房地产协会等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充分采纳吸收了合理意见,对于未采纳意见,起草单位与相关单位进行了协商沟通,形成了一致意见,并在《惠州日报》、市政府网站和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管理办法》经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所提意见基本采纳,现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一个条款,体例基本与原管理办法相同。

  第一至第六条主要阐明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界定了本办法所称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适用原则,以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主要明确了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布点的专项规划,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布点的专项规划。

  第八条主要规定了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出让的住宅项目用地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以及在招拍挂住宅项目用地时需明确哪些内容。

  第九条规定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配建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须按规划条件要求配建;对于出让合同、规划条件未要求配建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如有增配意愿,增配的教育设施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原项目的计容面积,建成后的教育设施应无偿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条明确了规划确定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明确了有关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移交工作指引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研究制定。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审查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有关单位应落实的事项。

  第十四条明确了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配套教育设施的施工图是否符合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了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监督检查要求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等。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了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的移交要求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等,并明确了建设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等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监督检查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实施的时间以及有效期。还明确了《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教育局关于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一图读懂《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