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软件园管理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8823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

关于惠州软件园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惠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做大做强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进一步加强对惠州软件科学园(选址在德赛大厦)和新认定软件园的规范管理,现统一命名为惠州软件园(以下简称:软件园)。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软件园的建设宗旨: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吸引国内外研发实力和资金,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技术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在惠州市区域内组成具有一定规模的软件企业集群,形成新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长点,努力打造成为省内乃至国内重要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基地。

第三条新认定软件园:对各县区(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潼湖生态智慧区,下同)条件较为成熟、配套较为齐全的、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为主的园区,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认定为惠州软件园(**园)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软件园的监督、指导、管理和协调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国家、省和市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对入驻企业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协助软件园经营管理单位开展软件园建设运营和入园企业招商工作;软件园经营管理单位在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所在地县、区经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依法依规具体负责软件园管理运营、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及落实相关政策等。

第二章新认定软件园申请

第五条对意向申请新认定软件园的,由管理部门填写《惠州软件园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所在地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申请新认定软件园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惠州软件园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场地基本情况、建筑面积、可提供软件园实际使用面积、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等情况;

(四)企业简介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简历等。

第七条新认定软件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物业产权清晰且无法律纠纷,已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综合验收备案回执或租用合法房屋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5年以上;业主是中国籍自然人(含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或经合法登记的法人组织机构。

(二)园区定位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实际可用于软件园的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入驻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不少于15家或用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建筑面积3000平米以上;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相关业务的企业数量,占新认定软件园总企业数量的比例应不少于30%。

(三)基础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完善,应配套专用的会议室、培训室及水、电、网络、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停车位≥100个。

(四)配备专业的软件园运营管理团队,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能有效开展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工作,并配合政府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管理,统计和党建等方面的工作。对园区物业进行规范化管理,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物业内按消防规范标准配备消防器材,消防报建验收手续完备。

新认定软件园评审标准详见《惠州软件园认定评审表》。

第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专家组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新认定软件园的材料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后形成评审意见。综合评定分数在80分及以上的场地,认定为惠州软件园(***园);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场地,整改后再重新申请;综合评分70分以下的场地,不符合软件园认定资格。软件园认定评审标准详见《惠州软件园认定评审表》。

第三章新认定软件园考评管理

第九条软件园实行有进有退机制,实行统一的规范化、制度化动态管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软件园经营管理单位考评成绩优秀和良好的给予补助。对考评合格者,保留软件园资格;对考评不合格者,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到期未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撤销其软件园资格,其园区内企业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新认软件园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物业管理日常服务、党建工作和配合园区服务等内容。软件园考评条件和评分标准详见《惠州软件园考评评审表》。

第十一条软件园考评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需整改不合格五个等次。其中:90分及以上的软件园为优秀8980分的软件园为良好7970分的软件园为合格。考评结果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保留其软件园资格。6960分的软件园为需整改软件园,由市经信局联合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下发整改文件,给予其半年整改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软件园资格。60分以下的软件园为不合格软件园,直接撤销其软件园资格。对考评优秀良好的软件园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软件园经营管理单位,考评小组有权视情节轻重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考评小组有权撤销其软件园资格。

第四章入园企业申请

第十三条软件园建立入园企业审核和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及相关企业、行业联盟、商协会、软硬件检测机构等单位均可申请入驻软件园。

第十四条申请入驻德赛大厦软件园(以下简称德赛园,下同)的企业,填写入园申请后提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期组织专家组开展入园资格评审。申请入园企业评审通过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该企业签订合同,并统一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入驻新认定软件园的,由其所属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联合软件园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其入园资格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软件园经营管理单位分别与新入驻企业、县、区经信主管部门签订场地使用租赁合同和财政补贴合同。软件园经营管理单位不定期将入驻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县区两级经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入驻德赛园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软件园入园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企业或个人获得省级、国家相关部门和权威第三方机构认定和颁发的资质或证书(明)。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集成电路设计资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CMMCMMI、专利证书和高新技术产品等;

(四)企业简介及法人和主要股东身份证明和简历等。

对新认定软件园,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可参照德赛园有关管理实施细则条款,结合实际重新制定标准组织实施。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入驻软件园企业除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软件以及集成电路产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德赛园:符合条件进驻德赛园的企业满5年后须孵化出园,入驻企业自入园之日起连续3年免规定面积的研发工作用房租金,第4年按市场租赁价格50%租金计租,第5年按市场租赁价格60%租金计租。具体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政府租金补贴依据《惠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市经信[2017328号])文执行,如《办法》过期后将按新的政策执行。

(二)新认定的软件园,由其所属县、区政府自行制定扶持优惠政策,由市财政和县、区财政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场地租金补贴额度。市级承担的场地租金补贴费用从市经信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拨付给相关县、区。县、区经信主管部门与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场地租金补贴合同。市及县、区两级财政的场地补贴资金,统一核拨给经营管理单位,并由该单位统一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入园企业的场地租金补贴(具体扶持的企业标准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执行)。

(三)凡进入软件园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市相关专项资金优先考虑扶持在园企业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优质项目,优先推荐在园企业申报省和国家相关专项扶持。同时,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在园企业申报国家、省重点培育软件企业。

第十八条对于落户在各县、区软件园的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可按本章规定的优惠政策办理。

第六章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德赛园入园企业享受租金补贴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惠州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所有制不限;总部在外市注册的软件公司,需在同意入驻后3个月内注册惠州本地软件公司。

(二)从事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开发(如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工业软件等)、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信息服务、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等)、超高清视频产业、集成电路设计、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终端(手机、平板显示、智能穿戴、虚拟现实)和北斗产业等领域的研发、应用和开发型企业,以及软硬件测试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联盟等。

(三)企业团队应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的4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相关在园企业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享受研发工作场所租金补贴面积标准如下: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13个且软件研发专职人员在25人的,可在软件园内优惠使用100120平方米的研发工作场所;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13个且软件研发专职人员在59人的,可在软件园内优惠使用121200平方米的研发工作场所;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46个且软件研发专职人员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可在软件园内优惠使用201350平方米的研发工作场所。

第二十条新认定的软件园,可由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自行制定企业入园申请标准和补贴标准实施。

第七章在园企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享受租金补贴的入园企业在申报核定和接受年度评估中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经信主管部门和软件园经营管理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责令退还政府补贴租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主要评估内容如下:

(一)专职开发人员数量和软件产品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等;

(二)在园企业自申请租金补贴之日起,连续3年内利润之和是否为正值,企业是否有不良纪录等;

(三)进入软件园的企业开发主要项目(产品或技术),是否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等;

(四)是否按时按量缴交租金,是否存在拖延或拒付应缴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德赛园在园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不超过5年(含5年)。在园企业入驻后,根据企业的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如出现经营不善倒闭等情况,将中止继续留园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将水电及租金结算等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退出软件园。新认定软件园入驻企业孵化出园的具体年限,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可参照德赛园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软件园在园企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软件园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管理,严格履行协议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根据行业和场地发展情况适时对软件园的认定和考评条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91日实施,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惠州软件园管理实施细则下月起正式实施